重磅!周立齐-要回归了-最近推手很多-看来MCN机构看上了
只要是让你充钱的100%都是骗子,切记不要充1分钱!
窃·格瓦拉,原名周立齐,绰号“阿三”,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兴宁区。
入刑记录
于2007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7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
于2012年10月10日因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2月5日刑满释放;
于2014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2015年1月23日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6月16日刑满释放;
于2015年10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2016年9月19日因盗窃罪、抢劫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最近一次偷电动车
窃·格瓦拉最近一次偷电动车发生2015年8月14日凌晨,窃·格瓦拉与友仔古某、李某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广西九曲湾农场盗走五辆电动自行车。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共计价值人民币10652元。
由此牵扯出另一个案子。2014年9月21日16时许,窃·格瓦拉与友仔唐某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大乌新村盗窃,期间被发现,在逃离过程中窃·格瓦拉被被害人抓住,友仔唐某用手上的钢钎威胁被害人,救走窃·格瓦拉;但逃离到村后门时发现被害人和朋友追了上来,窃·格瓦拉与友仔合谋调头与被害人打一架,至被害人右后侧肩胛骨生受伤。
因此,窃·格瓦拉被告盗窃罪和抢劫罪,法院审理判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结果如上所述,数罪并罚,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即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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